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娄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69********,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租住周口市川汇区**路与**路交叉口。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4月,周口市川汇区永丰路(原光明路)**村村民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栾某某、代某甲五家的6.59亩自留地被村委会以每亩每年1200元的价格租赁给王某丙,为期10年。2012年4月份租赁协议到期后,代某甲等人不同意再将此处的土地租赁给王某丙,王某丙就在这6.59亩自留地外面盖起了围墙,后代某甲等人把王某丙盖起来的围墙扒了几个洞。2016年4月1日,安某甲(已判刑)通过贾某某(已判刑)纠集数十名社会青年帮助王某丙征地,贾某某(已判刑)、张某甲(已判刑)、郭某甲(已判刑)、安某甲、张某乙(已判刑)、郑某甲(已判刑)、王某丁(已判刑)、龚某甲(已判刑)、宋某甲(已判刑)、王某戊(已判刑)等二十余人通过围堵、起哄的方式在现场聚众造势。被告人娄某某伙同买某某(已判刑)、方某某(已判刑)等十余名回族妇女受人雇请对王营村村民王某己、王某庚、代某甲(年近八十岁,)进行辱骂,引起众多群众围观,导致永丰路交通严重堵塞,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警情信息、租赁合同等;
2、证人王某辛、殷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已决犯贾某某、张某甲、郭某甲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伙同他人辱骂、威吓老年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法院
检察员:赵昌锋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电子卷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