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8〕1239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41961********,汉族,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共党员,2013年以来任河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街道办理处**花园**号楼**楼中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8年1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6月26日、9月1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26日、2018年10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2018年8月24日、11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娄某某2007年5月在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开封瑞业房地产有限公司;2012年3月在郑州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河南德仁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2日在郑州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河南省中商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世纪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娄某某分占公司81%的股份,杨某某占公司股份13%,李某某占6%。
2013年8月,被告人娄某某通过杨某某(另案处理),结识时任北京骏马投资担保公司的业务经理李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开始为娄某某做融资业务。2013年9月李某某注册成立南阳姚桥实业有限公司,晋某某(另案处理)任公司法人代表,向南阳地区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娄某某成立中商世纪公司后,通过南阳市姚桥实业有限公司,在南阳市仲景路尚城国际酒店1203室设立办公地点,以月息1.5至2分,以借款用途为开封市通许县练城乡世纪阳光城、大岗李乡阳光新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名义,通过李某某、晋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业务人员吸收客户与河南德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居间合同、收据,由中商世纪公司担保,签订承诺书及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同时由娄某某个人签订反担保保证书,以月息1.5分至2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至2015年7月共向441户(人次)集资134791670元。经专项审计,截止2016年8月31日,上述441户(人次)中,212户(人次)参与集资金额36700000元,已受偿还36621544元,获得利息2936100元;127户(人次)参与集资金额41784000元,已受偿还19187151元,受物兑付22457550元,获得利息4555660元。2017年5月,下余集资户中有9户(人次),参与集资金额8560000元,已受偿还6267139元,实物兑付金额2229477元,获得利息847690元。截至2018年9月30日尚有93户(人次)未兑现结清,共计实际损失19516051元。参与上述集资业务人员获得提成总金额7059940元。
2018年1月9日,被告人娄某某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3、专项审计报告;4、报案记录、帐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 琴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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