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66号
被告人姬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西岗区**街**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销售罪于2017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月1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姬某某通过 “淘可优东京代购”淘宝店铺对外销售未经授权的日本药品,销售金额共计218333元人民币,非法获利约四、五万元。经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姬某某销售的21种日本药品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大连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韵达快递运单重量报表(物流交易记录)、淘可优东京代购淘宝网站截屏、银行交易记录;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姬某某销售的进口产品定性的请示、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姬某某销售进口产品定型请示的批复等;
2.证人任某某、刘某某、冯某某证言;
3.被告人姬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药品报价表及网上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明知是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而予以销售,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某某
检 察 员: 吴某某
2018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99854****);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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