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75********,傈僳族,文盲,云南省泸水市人,现住泸水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泸水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姬某某跟他妻子传某某说要出去打工,因其怀疑传某某与胡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姬某某就到其家对面山上的树木里观察家中的情况,7时30分许被告人姬某某看见胡某某来到他家和传某某一起进到他家厨房,进去了15分钟左右后发现厨房门关起来了。被告人姬某某就从山上拿了一根核桃柴棍跑回家,到家后姬某某推开厨房后看见胡某某和传某某在房内。随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姬某某拿起核桃树根子就打了传某某的右手腕一下、后背右侧一下,后面要拿棍子要打胡某某,传某某就从被告人姬某某的手里把核桃柴棍抢下来,当时胡某某对被告人姬某某说不要打媳妇,并说“我是来你们家收钱的”。随后,被告人姬某某到院坝旁边他家堆柴的地方拿起一根锄头把过来打了胡某某的头部左边的太阳穴一下、右大臂一下、后背一下,还用拳头打了胡某某的右眼一下,把胡某某打倒在地上。传某某在后面拉着姬某某说不要打了,姬某某就把手里的锄头把扔了,跑到厨房在菜板上拿起一把菜刀要砍胡某某,胡某某看见被告人姬某某手里拿着刀就往他家的方向跑,姬某某把手里拿的菜刀扔向胡某某,但是没有扔到。胡某某跑回家的路上,喊了其女婿胡某甲,随后胡某甲扶胡某某回家并报警。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此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传某某妞此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怀疑自己的媳妇和胡某某有不正当的关系,并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健康,且被害人胡某某,传某某伤情达到了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案发在特殊环境下,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合生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泸水市**镇**村委
会**号,联系电话:1398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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