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山阳区**路**局**楼**单元**号,焦作市市**公司单位法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54分许,被告人姬某某酒后驾驶豫H*****号小客车经焦作市山阳区沿山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山阳路与和平东街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46mg/100ml,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姬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57.0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岳蕊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路**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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