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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80年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汉族,中专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现住社旗县赊店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樊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15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姬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社旗县X004(社下路)线自东向西行驶至社旗县城**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1mg/lOO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牌两轮摩托车(照片)等物证;2、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姬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国

检察官助理:刘兆青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社旗县赊店镇**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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