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611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住鹤壁市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姬某某驾驶豫F*****半挂牵引车沿南海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南海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西侧时,与前方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追尾事故。案发后,姬某某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待处置。2020年8月14日,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华蕾
检察官助理:侯 鹏
2020年10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鹤壁市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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