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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甲涉嫌滥伐林木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姜某甲向黄某甲购买了位于贵港市港南区**街道办**村**岭的两块土地的桉树所有权。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姜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雇请姜某乙、谭某某、姜某丙等人砍伐其所购买的桉树。经调查,被砍伐的树木的蓄积量为18.49立方米,出材量15.33立方米。被告人姜某甲在公安机关对其刑事立案前,就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贵港市港南区林业局证明等书证;2.证人姜某乙、谭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曾建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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