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2月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姜某甲伙同姜某乙(已起诉)、姜某丙(已起诉)、姜某丁(已起诉)、姜某戊(已起诉)、姜己(已起诉)、姜某庚(已起诉)、姜某辛(已起诉)以贵港市八塘镇岑西村光伏发电项目二期工程挖电缆沟破坏道路为由阻止该发电项目正常施工,逼迫项目公司与其签订协议,赔偿人民币27万元。光伏发电项目于2018年12月21日将其中3万元给了姜某甲等人,2019年1月2日将其中14万给了姜某甲等人。姜某甲等人正在清点14万元钱时被抓。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等人及村民已退出全部赃款,并获得了被害人光伏发电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 4.同案犯的供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小佶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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