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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82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县**镇**村**号,住河南省**县**镇**小区。2020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9月起,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姜某甲(已判刑)在本市莲湖区**路**号**小区**号楼**幢**单元**层**号成立陕西**有限公司(后于2014年10月30日更名为陕西**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姜某某持股60%,任法定代表人,姜某甲持股40%,实际掌控公司,姜某乙(另案处理)任财务主管,王某某(已判刑)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从事金融活动主体资格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高投资回报率,以投资群众为资产托管方,以**公司为资产管理方,以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安**电缆有限公司为资产运营方,与群众签订投资合同,吸收了大量群众投资。经鉴定,陕西**担保有限公司共与198名群众签订借款担保合同365份,吸收资金共计2066.3万元,已兑付金额为126.587万元,目前尚有1939.713万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谭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罗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姜某某及同案的供述与辩解;5、投资合同等书证;6、审计意见;7、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华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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