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区,家住安徽省六安市**区**乡**村**组,于2018年10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每天都发一些二手货车的图片和信息到其微信朋友圈和一些二手货车群里,这些图片都是其转发别的中介微信朋友圈和别的中介私发给他的,目的是弄点钱,如果能谈好就赚点中介费,如果谈不好就拿着他们的定金用于个人消费,因为其自己喜欢去KTV这种高消费场所消费,而自己又没有多少钱,所以就想用这种方法去骗他们的钱,用来满足其个人的消费。姜某某收了定金后如果他们没有看到货车,他也没想过退还定金给他们。除了熊某某说要去报警他才退过5000元给他。姜某某收到定金后如果他们提出要看车,其就会以各种理由敷衍他们,因为他们要看的货车他自己都不知道在哪里,货车都不是他的,也没有人委托他去卖货车。姜某某的微信号:Wxid-o@3gpd********,微信昵称:雄**东。今年3月底姜某某收到余某某21000元网银转账,4月4日又收到余某某20420元网银转账,微信3780元,4月11日又收到余某某5000元定金;2020年4月收到朱某某买车定金25000元;2020年4月20日左右收到周某某8000元,4月23日收周某某20000元,4月24日收周某某2000元;2020年4月27日收熊某某定金10000元,迫于报警压力5月6日其归还熊某某5000元;2020年5月5日收涂某某5000元;2020年5月8日收冷某某12000元;2019年10月24日收辽宁宁某某19000元,自他知道宁某某报警后在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14日期间分多次退还了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微信群中转发别人的卖二手车广告,隐瞒没有车卖和别人根本就没有委托他卖车的事实,多次诈骗多人买车定金214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诈骗得逞后迫于无奈退回过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军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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