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7********,回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市**委**组,现住吉林省**市**楼**单元**室。199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2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8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2018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委**组,现住吉林省**市**村**队**家属楼。2006年6月1,因犯盗窃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10年7月16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0********,汉族,小学,无业,现住吉林省**市**县**镇**屯。2008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7年2月28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6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市**楼**门**室。1983年9月17,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被德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9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因盗窃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1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城**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9********,满族,小学,无业,现住吉林省**市**县**镇**村**组。200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2007年9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6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县**乡**村,现住吉林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1985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林省前郭尔罗期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4年2月29日,因盗窃罪被吉林省前郭尔罗期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2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乾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07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前郭尔罗期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7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89********,汉族,小学,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市**乡**村**组。2010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赵某某、姬某某、姜某某、柳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被告人石某某、姬某某预谋盗窃老牛卖钱,之后,被告人石某某买了一辆白色货车用于盗窃使用。2020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石某某组织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姬某某、赵某某、柳某某,每次相约不同的被告人在吉林省**市和吉林省**县盗窃耕牛2起,盗窃暖气片2起。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4月,被告人石某某、孙某某在德惠市**厂刁某某家盗窃16片暖气片,后将暖气片卖掉,16片暖气片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20年4月4日晚,被告人石某某、孙某某、杨某某驾驶车辆在德惠市**乡**村1社杨某某家盗窃耕牛1头(价值人民币31500元),在运输途中车陷住,被告人石某某找被告人姜某某过来帮忙将车开出,后运输到吉林省**县**镇牛马市场将牛卖掉。
2020年4月15日晚,被告人石某某、赵某某、姜某某、柳某某在德惠市**街道**村**社王某某家盗窃奶牛1头(价值人民币23500元),后四人将牛卖掉。
2020年4月份某日,被告人石某某、赵某某、姬某某、柳某某在德惠市**乡张某某家将其家牛棚后墙扒开一个洞,盗窃2头牛(价值人民币59000元),后由于张某某家屋内亮灯,几人害怕弃牛逃跑。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石某某、赵某某、姬某某、姜某某在吉林省**县**镇**村**屯于某某家盗窃母牛2头(价值人民币64500),后四人将牛卖掉。
2020年5月23日晚,被告人石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在德惠市**镇**村**组李某某家盗窃母牛1头(价值人民币38000.00元)。运输途中车陷住,几人将牛扔下后被失主找回。
2020年7月3日晚,被告人石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在德惠市**乡**村**社王某甲家盗窃母牛2头(价值人民币63000元),后几人将牛卖掉。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石某某、孙某某在德惠市**村王某乙家盗窃暖气片22片、1台输送机、1台汽油机、1台崩康乐果机(价值人民币1375元)。后将盗窃物品卖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及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2被害人温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石某某、赵某某、姬某某、姜某某、柳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赵某某、姬某某、姜某某、柳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赵某某、姬某某、姜某某、柳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同时,被告人姜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予以帮助转移,被告人石某某、赵某某、姬某某、柳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姜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石某某、赵某某、姬某某、柳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姜某某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姬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上述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继坤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赵某某、姜某某、柳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被告人姬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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