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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于2019年722日被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至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姜某某与刘某某一直保持情人关系,分手后,姜某某以要将他们之间的事情公之于众和威胁传播刘某某裸照为由要挟刘某某,并要求刘某某归还二人相处时姜某某为刘某某所花费的费用。刘某某被迫给了姜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颜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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