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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敲诈勒索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2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大连市保税区**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镇**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5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曾系大连**建材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总监。2018年5月,**集团通过企业破产重组将该公司收购,后将大连**建材有限公司更名为**玻璃有限公司,姜某某继续留任财务。2018年10月,姜某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离开公司后,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要求给予人民币500万元,称其手中有一些会严重影响公司利益的材料,并以掌握公司涉及违法违规的内幕信息为要挟。经数次沟通,姜某某仍要求王某某拿出125万元解决此事,不然就将该材料卖给公司的竞争对手,并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投诉该公司。因王某某一直未给付钱款,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姜某某先后通过12345热线、民心网等网站投诉举报**玻璃有限公司环保、违建方面的问题,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对举报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后姜某某通过见面谈判、发微信,多次威胁王某某继续交付人民币125万,王某某后同意给付姜某某人民币50万元解决此事。

2019年4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到**玻璃有限公司王某某办公室,王某某拿出50万元现金给姜某某并要求姜某某写收条并承诺不再对**玻璃公司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姜某某不同意在收条上签字,后姜某某在办公室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辞职申请书、劳动合同书、授权委托书、大连欣润华建材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资产报废明细文件、申请材料、受理举报事项转办清单、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环保举报受理单、环保举报办结单、民心网诉求问题结案单、12345诉求工单信息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体检表、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庞某某证言;

3.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附录音录像光盘)。

5.电子数据:微信记录;

6.视听资料:电话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法勒索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娜
检 察 员: 吴 海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884058****;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询问笔录2份、接受证据清单1份、辞职申请书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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