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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71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队**号,捕前住大连市金州区**园**。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被长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将他人砍伤后潜逃,2019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大连市金州区**园**家中抓捕到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害人臧某某与被告人姜某某曾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相邻居住。5月7日8时许,臧某某与其室友林某某聊天时言辞不文明损及到姜某某女友,被住在隔壁的姜某某及其女友听到,姜某某气愤之下来到臧某某租住房间欲持菜刀吓唬臧某某,被其女友劝阻拉到门外。臧某某从其房间内取了一把自锁式折叠刀冲上前去朝姜某某腹部扎了两下,但没有扎到。姜某某遂持菜刀砍伤臧某某。经鉴定,臧某某的左颈部及左上臂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

2019年9月22日,姜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臧某某人民币7.5万元,臧某某对姜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谅解书及收条;

2.被害人臧某某陈述;

3.被告人姜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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