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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姜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5********,群众,山东省平邑县人,个体,住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8时许,鑫鑫童车城老板犯罪嫌疑人陈(另案处理)、姜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路安徽牛肉面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和其丈夫陈良伟与发生打架,后陈用手抓衣服的方式将刘某某摔倒致其左侧肋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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