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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62********,汉族,大学本科,北京**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市双桥区**花园**号楼**单元**2014年1月因犯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4年12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在双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度冀0802执1829号”、 “2018年度冀0802执1959号”、“2018年度冀0802执3194号” 三个执行案件中,隐藏工资、公积金等财产,违反报告财产令未能全面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双桥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2月28日对姜某某拘留,后姜某某扔拒不执行,双桥区人民法院已划走姜某某工资、拍卖房产剩余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剑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监视居住。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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