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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容留卖淫起诉书(公开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19〕66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88********,汉族,技工文化,户籍地烟台市芝罘区**街**号,现居地烟台市芝罘区**街**号,无业。

2005年5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7年12月3日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2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2010年7月29日因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余刑释放。

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8日间,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号内容留刘某、石某某等人卖淫4次。

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刘某某等人于2017年2月8日16时许,在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号内,容留石某某向刘某某卖淫一次;

2、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刘某某等人于2017年2月8日15时许,在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号内,容留石某某向许某某卖淫一次;

3、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刘某某等人于2017年2月8日13时许,在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号内,容留刘某向吕某某卖淫一次;

4、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刘某某等人于2017年2月8日16时许,在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号内,容留刘某向纪某某卖淫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信息查询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石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工作情况;被告人姜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洪雁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2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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