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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姜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53,云南省武定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武定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镇**小区*幢*单元***室。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l9年11月27日20时43分,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武定县狮山镇元武路与静溪路岔口被武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姜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等书证;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梅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全案卷宗贰卷;2.被告人姜某某现住武定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6******22、135******52;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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