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姜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1********,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现住址汾西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汾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20时许, 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川R****9小型轿车行驶至汾西县凤凰西大街财神楼汾西县**街**楼汾西县凤凰西大街财神楼附近时,被汾西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姜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其酒精含量为159.3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鉴定意见: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2月26日的鉴定意见书; 2.被告人的讯问笔录;3.相关的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期三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爱萍

2020年7月8日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汾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址汾西县**镇**村

2.案卷材料一册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