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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0********,汉族,大专文化,医生,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路**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经济开发区**村委**号1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太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孙某某(已判刑)在太和县**镇茉莉花园酒店内开设赌场十余场次,抽头渔利6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姜某某二人为孙某某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分别接受四五千元的高额报酬。被告人刘某某、姜某某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孙某某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姜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姜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震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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