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41992********,朝鲜族,中专文化,系**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8964****。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0小型轿车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路东城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2021年1月25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姜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2.9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1月29日,民警将姜某某电话传唤到交警大队,到案后姜某某对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涉案车辆照片;
2.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现场执法记录仪。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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