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5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8年1月30日被告人姜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2018年8月了解到柬埔寨、老挝金三角等地区网络赌博集团需要收买、租用大量开通网银的个人银行卡等金融工具对涉案资金进行清洗、结算,同时可以获得每套每月上千元的丰厚报酬。姜某某遂收集银行卡套件(包含银行卡、密码、电话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等),并前往柬埔寨、老挝等国家,将银行卡套件提供给柬埔寨、老挝金三角等地区犯罪集团使用,从而牟取暴利。2020年12月5日,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诈骗案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明知其买卖银行卡涉嫌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仍然不思悔改,与滞留境外的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买卖银行卡活动。姜某某在收集好他人银行卡套件后,于2020年5月份,将曹某某、王某某六套银行卡套件邮寄给高某某,2020年5月18日,姜某某又将隋某某、张某甲、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齐某某等人共计16个银行卡套件给高某某,并将以上人员身份证照片、银行卡号、电话卡号、运营商服务密码、U盾/K宝编号及密码、开户行名及电话等详细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高某某。与此同时姜某某还将2019年11月回国前放在高某某处的4套其本人的银行卡套件交给高某某。高某某在境外将以上银行卡套件卖给犯罪团伙使用,后高某某支付姜某某一万元,姜某某分给尹某丁5000元。
姜某某名下6222030808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0年8月31日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居民廖某某被网络诈骗20万元,全部转入姜某某的银行卡内。
姜某某提供的齐某某名下62305204002********、尹某甲名下6228481038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0年6月10日广州市海珠区居民邹某某被网络诈骗25500元,2020年6月10日广州市荔湾区邱某某居民被网络诈骗68000元,2020年6月21日湖南省张家界永定区居民杨某某被网络诈骗35500元,以上每笔被骗款项均有部分转入齐某某、尹某甲的银行卡账户内。
姜某某提供的钱某甲名下6228481038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0年6月10日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居民金某某被网络诈骗14000余元,2020年6月1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居民钱某乙被网络诈骗34600元,2020年6月10日安徽省长丰县居民赵某某被网络诈骗6000元,2020年6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居民张某乙被网络诈骗134143元,2020年6月10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居民冯某某被网络诈骗5000元,以上每笔被骗款项均有部分转入钱某甲的银行卡内。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姜某某在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派出所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银行卡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信息、出入境记录查询,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2.证人曹某某、尹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邹某某、邱某某、杨某某、金某某、钱某乙、赵某某、张某乙、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收买他人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团伙使用,妨害信用卡管理,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展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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