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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62********,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初中文化,其他,家住上高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上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作为高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负责人,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指挥他人作业把上高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马岭”山场整平,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占用农用地面积15.2亩。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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