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0********,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楼。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4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8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家里在网络购买一只免顶射钉枪。姚某某购买该射钉枪后在建筑领域中干装修木匠活中使用,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主动到平新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等;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飞
2020年6月3日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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