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大道**巷8号,住肇庆市怀某某**镇**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怀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开始,被告人姚某某冒用其女朋友苏某某的微信及使用本人微信,先后虚构偿还贷款、去深圳贷款还钱需要路费、门面费,苏某某母亲住院需要费用以及去赌博网站提现需要手续费等理由向纪某甲借钱。上述借款所得款项均被告人姚某某用于参与网络赌博活动。截至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姚某某共骗取被害人纪某甲74682.51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已还款13409.51元,余下款项共计61273元已被其挥霍。
2019年8月29日,民警在怀某某怀城镇**宾馆208号房抓获被告人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账单截图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姚某某、莫某等证言;3.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美娇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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