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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Z2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无前科,于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7日经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将本案一次退回蕉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至2月2日间,被告人姚某某为图财,利用手机在转转二手交易网APP和咸鱼网APP内发布虚假售卖口罩的信息,并通过虚构事实出售口罩的形式进行诈骗,先后骗取受害人陈某某、王某某2人的财物,被骗金额共计贰万捌仟玖佰肆拾元整(¥28940)。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姚某某利用手机在转转二手交易网APP内发布虚假售卖口罩的信息,当受害人陈某某看到售卖信息后在交易平台内与其联系,其以在平台内聊天不方便为由要求添加微信聊天,之后姚某某在微信上答应以一元一个的价格售卖26300个口罩给受害人陈某某,受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chens********)转账的方式分五次将购买口罩的26300元钱转到姚某某的微信上(微信号QQ875******),后姚某某一直未将口罩发送给受害人陈某某。诈骗得手后姚某某将诈骗所得的钱提现到其本人的农行卡内(银行卡号62305211200********)用于日常生活开销花掉了。现该笔被骗资金已退赔给受害人陈某某。

2、2020年2月2日,姚某某利用手机在转转二手交易网APP内发布虚假售卖口罩的信息,当受害人王某某看到售卖信息后在交易平台内与其联系,其以在平台内聊天不方便为由要求添加微信聊天,之后姚某某在微信上答应以8.8元一个的价格售卖300个口罩给受害人王某某,受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2640元钱转到姚某某使用的微信上(微信号he********),后姚某某一直未将口罩发送给受害人王某某。诈骗得手后姚某某将诈骗所得的钱提现到其本人的农行卡内(银行卡号62305211200********)用于日常生活开销花掉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已赔偿了已查证的大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君元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蕉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卷及补充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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