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2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1.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姚某某去到东莞市**公司,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公司楼梯间的一辆电动车(无法核价)推走。被告人姚某某将车推到公司门口时,被被害人陈某某发现。陈某某于是从姚某某手中夺回自行车,并报警将姚某某抓获。(姚某某因本事实被行政拘留五日)
2.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姚某某去到惠州市**区**公司宿舍**房,将被害人谭某某荣放在房间内的一台手机(经鉴定价值759元)和现金230元盗走。(姚某某因本事实被行政拘留十日)
破案后,起获手机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姚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路**号附近路段,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无法核价)盗走变卖。破案后,电动车未起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姚某某盗窃三次。
2019年11月20日,民警根据线索在中山市**镇**路抓获被告人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2020年3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