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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某某)(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4107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在禁渔区本市朝阳乡**村**屯渡口水域使用禁用工具挂网捕捞鲤鱼4.5斤。被德惠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抓获并传唤至派出所,其对犯罪事实供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又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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