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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2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豫A***** 小型普通客车,沿323省道由东向西行至伊川县江左镇石张庄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当日15时40分左右,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姚某某被民警从案发现场带回。经认定,被告人姚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的尸表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推断其死亡原因为胸部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该案民事部分姚某某已赔偿刘某某近亲属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死亡证明等;2.证人刘某甲、姚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春晓

检察官助理:王亚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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