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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成钢交通肇事罪(相对不起诉适用)(姚成钢)(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1554,汉族,专科学历,**公司员工,住岳阳市君山区**街道**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一辆越野车(车牌为湘F35128)由南往北行驶经过岳阳市君山区西环路与创业路交叉路口时,与由西往东行驶的一台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人姜某某(经医院抢救后不治死亡)、摩托车乘坐人徐某某、孟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姚某某电话求助“120”并通知同事陈某某赶来现场顶包。陈某某报警后,姚某某即离开现场。2019年12月10日,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姜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货运机动车载人、未让右方来车先行,负次要责任,孟某某、徐某某无责任。2019年12月6日、12日,姚某某先后与死者家属及伤者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姜某某家属47万元,赔偿伤者徐某某10.5万元,赔偿伤者孟某某4.5万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姚某某虽有事后逃逸行为,但交警部门并未划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而是认定为主要责任,以致刚好达到交通肇事罪追诉标准,若再以“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对姚某某的处罚有失公平。鉴于姚某某于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未拖延被害人获得救治的时间,得知被害人死亡后又投案自首,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认罪认罚,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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