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临沂**村**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宗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沂南县青驼镇徐公店村路段时,与某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姚某某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姚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43.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3.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京明
检察官助理:杨朝霞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5398****。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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