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大连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许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设备(大连)有限公司,职务:工人,联系电话:1594288****。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丁某某(另案处理)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依法追加大连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大连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8日,主要从事纸制品加工及印刷业务。2019年3月28日,丁某某接手**公司,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某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因无污水处理设备,丁某某便让工人将废水收集后倾倒在该公司卫生间的洗漱槽内,使得废水经洗漱槽流入**公司的废水收集池,进而通过废水收集池内的暗管流入雨水井,最终流入市政下水管道,导致环境污染。经鉴定,**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代码为900-255-12的有毒危险废物。
本院认为,大连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大连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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