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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刑诉〔2018〕111号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18〕111号

被告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现住大名县**镇**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4月8日至5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贾某甲在河北**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内勤时,向他人介绍该公司能投资,实力雄厚,支付的利息高,存取自愿,按月支付利息等,并介绍他人向该公司存款。2014年3月贾某甲在征得河北**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同意后,在大名县原水利局楼下,以河北**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办事处的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截至到2014年11月,贾某甲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50000元,造成实际损失32831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认缴意向金凭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河北华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怀忠

2018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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