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夏某赌博案起诉书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夏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街道。因吸毒,分别于2015年10月27日被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6年5月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1月4日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9月27日和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进行社区康复三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涉嫌赌博罪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在2019年2月18日至2月20日结婚期间,王某某、徐思凡、高某某、潘某某、阮某某、陶某、房某某等人到其家中以斗牛、推牌九、二八杠等方式进行赌博,2月19日晚其抽头渔利约7000元,2月20日晚抽头渔利约500元,共计约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金缴款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房某某、王某某、潘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并退出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耘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电话1308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