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夏某某起诉书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8**汉族,中专文化,运输行业,住社旗县桥头镇**(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董某、被害人近亲属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豫R8L**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线自西向东行驶至**镇**路口路段时,与沿**线自西向东行驶的郭某某驾驶的豫R0**7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拨打110报警。2020年6月11日,社旗县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伤头面部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建议适应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国

检察官助理:赵钊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