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6日被临时寄押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夏某某在没有经营公司能力和意愿的情况下,明知他人利用自己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不符合常理,但受利益诱惑,在一名陌生男子的指导下,一天内利用手机APP软件办理了广州*甲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乙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丙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之后被告人夏某某在该陌生男子的带领下,由该陌生男子提供相关资料、夏某某予以积极配合,在银行办理了三套对公账户。被告人夏某某随即将三套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该陌生男子,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经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以被告人夏某某名义办理的广州*甲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440501450104********)的账单交易流水共7773750.87元,广州*丙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440501450104********)的账单交易流水共9674430.13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正侧面照、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邓州市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涉案对公账户流水记录、云南省昆明铁路公安处曲靖站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红侠
检察官助理:马 林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补充材料二页及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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