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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禄检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于云南省禄丰县,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8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姚安县****村委会**村一组,现住禄丰县****社区**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禄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禄丰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6日凌晨0许,夏某某、曹某某(不起诉)在明知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以4000的价格向李春俊(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价值16450元的清香树32株。

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禄丰县森林公安局认定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禄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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