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65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5月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2年5月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4年4月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7年12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大连市姚家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与其同事贺某某、袁某某、崔某某等人在大连湾小方饭店喝酒后于当日21时许,一起回到被告人夏某某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前关公租房阳光新城*号楼***室的住处,被告人夏某某拿出“冰壶”及一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与其他三人共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及侦查经过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科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尿样检测结果照片等;
2.证人贺某某、袁某某、崔某某、管某某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检 察 员: 吴海
2018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现在大连市姚家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二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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