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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9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AQ****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工业大道路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4.8mg/l00ml。经查,被告人夏某某没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5月7 日

附:

1. 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7******;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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