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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起诉书(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243号 

    被告人练某霏,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6********,汉族,中专,经商,福建省寿宁县人,住寿宁县,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夏某海,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1********,汉族,中专,无业,福建省寿宁县人,住寿宁县,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鹏,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6********,汉族,中专,无业,福建省寿宁县人, 住寿宁县清源镇,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峰,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9********,汉族,高中,无业,福建省寿宁县人,住寿宁县清源镇,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琴,女,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9242000********,汉族,高中,无业,福建省寿宁县人, 住寿宁县,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某茶,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21991********,汉族,初中,无业,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人,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揭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霏、夏某某、胡某鹏、胡某峰、冯某琴、潘某茶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起,被告人练某霏、夏某某合伙成为“大富豪电玩城”赌博网站的代理后,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小区*栋B梯**04号房内,为该赌博网站的会员进行充值,提供资金支付服务,2019年11月起雇佣被告人冯某琴,2020年3月13日起又再雇佣被告人潘某茶,帮助会员充值。至2020年3月25日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55358202元,冯某琴参与期间,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32043120元,潘某茶参与期间,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65万元。

 2020年3月4日左右起,被告人练某霏自己又成为另一赌博网站“天美棋牌”的代理后,又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小区*栋B梯**04号房内,为该赌博网站的会员进行充值,提供资金支付服务。2020年3月10日左右,练某霏与被告人胡某鹏、胡某峰合伙经营。至2020年3月25日,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857450元,其中胡某鹏、胡某峰参与期间,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约70万元,2020年3月18日至3月25日充值人民币444746元。

2020年3月25日该窝点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上述6名被告人,扣押:1、夏某某iphone6白色手机1部、iphone6s灰色手机1部、HUAWEI nova手机1部、灰色iphone11proMAX手机1部、iphone7Plus白色手机1部、meizuX8白色手机1部、Redmi Note7手机1部;2、潘某茶iphone11浅蓝色手机一部;3、练某霏银行卡6张、黑色电脑主机5台、黑色iphoneXS手机1部、白色iphone8plus手机1部、蓝色OPPO R11S手机1部、金色iphone6手机1部、MI MAX3手机1部、银色iphone6s手机1部、粉色OPPO R9 PLUSM A手机1部、iphone11浅蓝色手机1部、iphone8s粉红色手机1部、OPPO R7sm金色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208元;4、胡某峰iphone8白色手机一部;5、冯某琴蓝色小米MI9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人民币1000元;6、胡某鹏JKM-AL00b蓝色华为手机1部、iphoneX黑色手机1部。

案发后,被告人练某霏、夏某某、胡某鹏、胡某峰上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1558.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霏、夏某某、胡某峰、冯某琴、潘某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霏、夏某某、胡某鹏、胡某峰、冯某琴、潘某茶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中练某霏、夏某某、冯某琴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练某霏、夏某某、胡某鹏、胡某峰、冯某琴、潘某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冯某琴、潘某茶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练某霏、夏某某、胡某峰、冯某琴、潘某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延藩

检察官助理:谢炜博、周少乐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

1.六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六册、光碟九块、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3.起诉书正文认定现场扣押被告人的赃物应视为作案工具,扣押的赃款应视为违反所得;案发后,被告人练某霏、夏某某、胡某鹏、胡某峰上缴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1558.03元,应视为违反所得。对于上述物品,建议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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