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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检刑不诉〔2020〕46号

2021-03-2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95********,壮族,初中文化,**馆**,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住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和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酒后驾驶桂M****6号东风日产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城中区桂中大道时,适遇公安人员例行检查,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46mg/100ml。经提取血样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05.28mg/100ml。

2020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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