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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检检朱室刑不诉〔2020〕21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埇检检朱室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302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宿州市**路地下道东侧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54毫克/100毫升。

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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