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埇检检朱室刑不诉〔2020〕15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埇检检朱室刑不诉〔2020〕15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宿州市桥区**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路段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二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2毫克/100毫升。

2019年11月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