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埇检检朱室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宿州市埇桥区**乡**村村委会副主任,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宿州市埇桥区**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道**公里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三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54毫克/100毫升。
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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