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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2021-03-29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坊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潍坊市坊子区黄旗堡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4时许,在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王某某家中,因对其女儿王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j交往不满,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用拳脚将陈某某殴打致伤。2019年10月18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20年1月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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