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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1999年因聚众斗殴被劳动教养三年,20112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在案件诉讼期间国某某潜逃,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11日下午,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局家属楼附近,刘某某(已判决)因施工问题与尹某甲、尹某乙发生纠纷后,刘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国某某,让其找人帮忙,后被告人国某某打电话给王某某(已判决),让王某某找人,王某某找到胡某某(已判决)等人赶到现场,双方发生纠纷后将尹某甲、尹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尹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尹某乙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丽媛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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