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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7-04-18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 号

   

根据能源行政处罚和能源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到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均发生了变化,现决定废止《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6号令)、《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30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主任:何立峰

                              2017年3月6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2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及时间

发布部门

1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6号令2006年1月4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

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30号令2011年9月20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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