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和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日期的复函
国办函〔1996〕65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日期问题的请示》(银发〔1996〕290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适用该法规定的日期为1997年7月1日,其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1997年12月31日。各商业银行要尽快制定过渡方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1997年7月1日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1997年12月31日前),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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