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

2021-04-07 尘埃 评论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机场
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

国办函〔2007〕56号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请示》(民航总局〔2007〕

37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国徽直径为80厘米,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规定使用国徽,切实维护国徽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